《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简明问答
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的信息公示与信息披露如何界定?
信息公示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公开有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报送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报告违法违规情况以及根据执法部门需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的行为。
二、《指引》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体信息的公示明确了哪些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直播带货平台需公示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等信息;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社区电商平台应当公示自提点或门店名称、地址,提供团长、销售者的必要联系信息。
小程序平台应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验证小程序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并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公示。
聚合平台应公示入驻平台的身份、资质等基本信息,并为入驻平台公示其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链接服务。
三、《指引》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报送的常规经营信息指什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已不符合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四、《指引》对商品及服务信息的公示明确了哪些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及服务信息管理制度,指导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及服务信息,制定并及时调整平台内禁限售商品管理目录,加强对商品展示信息的审核,配套合理的商品信息巡检、核验措施。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及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相对明显的位置公示商品及服务的厂家名称、生产地址等相关必要信息,并为此提供技术保障。销售药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销售处方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销售医疗器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且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应以文本形式展示。销售化妆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高风险工业产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完整展示与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批件一致的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编号等产品标识信息,以及取得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五、《指引》对公示信息的保存明确了哪些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及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及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