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企业这13种行为纳税缴费信用会直接判为D级,企业有异议如何处理
2025年7月1日起,《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规中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是如何划分?哪些情形会直接判为D级呢?成为D级纳税人,有什么影响?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多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1、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3、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4、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6、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8、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9、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10、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11、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12、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13、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2、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
3、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5、除上述第十、十一项情形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6、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纳税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解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